案情簡介
朱某入職深圳市某物業管理公司山東分公司,從事辦公樓的電力維修工作。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僅在朱某入職第二天,讓他填寫了職工入職登記表。在工作期間,物業管理公司按月向朱某發放工資。工作半年后,朱某以物業管理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,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,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。
物業管理公司以朱某入職時填寫了職工入職登記表為由,認為該職工的入職登記表等同于勞動合同,主張不應支持朱某的要求。
仲裁結果
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經過走訪調查核實發現,該公司提供的職工入職登記表中僅有朱某的基本信息、入職須知、朱某簽字等。仲裁院裁決認定,朱某簽字的職工入職登記表不等同于書面勞動合同,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,物業公司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。
案件分析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條規定,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;已建立勞動關系,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
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,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、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,合同內容應包含用人單位基本信息、勞動者基本信息、勞動合同期限、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主要條款,并應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。
本案中,朱某簽字的職工入職登記表中雖然有朱某的基本信息、入職須知、朱某的簽字等,但缺乏物業公司的注冊信息,朱某的工作內容、工作時間、休息休假、社會保險,雙方權利義務等主要內容,也沒有物業公司簽字,缺少的勞動合同必備要素較多,無法體現雙方在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、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要求。因此,這類職工入職登記表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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